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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日

国际恐怖主义呈五大趋势

日期:2007-08-13 作者:李宣良;刘昕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俄罗斯车里雅宾斯克8月12日电  (记者李宣良  刘昕)“9·11”事件、俄罗斯别斯兰悲剧、印尼巴厘岛恐怖爆炸、西班牙马德里爆炸……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恐怖事件接连不断。

    

    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研究部主任滕建群日前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在全球共同反恐的形势下,去年全球恐怖袭击事件却有增无减,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越反越恐’的现象。”他表示:“当前国际恐怖主义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这给反恐斗争增添了新的难度。”他认为,国际恐怖主义新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恐怖活动全球化。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为国际恐怖网络的建立提供了条件,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恐怖分子实施恐怖行动的目标在地球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

    

    二是恐怖组织军事化。世界上现有恐怖组织上千个,一些恐怖组织使用的武器装备越来越先进。如“基地”组织就装备有“毒刺”地对空导弹。恐怖组织的军事化还体现在其实施恐怖活动时运用了军事谋略。

    

    三是恐怖分子职业化。“9·11”事件后,一些对社会不满者、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陆续成为职业恐怖主义者。他们接受专业的恐怖训练,能够熟练使用各种武器,甚至能驾驶飞机、坦克、轮船。

    

    四是“三股势力”合流化。近年来,“基地”组织在进行自身整合的同时,不但加强了与俄罗斯车臣叛匪、伊拉克极端势力的联系和相互支援,还与一些号称是“追求民族独立”的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势力合流,使国际反恐形势更加严峻。

    

    五是恐怖动机复杂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转型,发生恐怖活动的诱因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使得防范和打击更加困难。

    

    “严峻的反恐形势使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遏制和铲除恐怖主义,单靠一国一地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国际合作,实施步调一致的行动。”滕建群说。

    

    2006年9月,联合国通过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全球反恐战略》,这是联合国192个会员国第一次就反恐全球战略达成一致意见。这表明,合作反恐已成全球共识。

    

    滕建群说,上海合作组织国家所在地区横跨欧亚大陆心脏,由于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现状等方面的原因,这里也是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和其他极端势力十分活跃的地区。“上合组织提倡加强安全合作、强调标本兼治,对‘三股势力’的震慑力度不断加大,为全球反恐作出了贡献。”“从目前的局势来看,全球范围内恐怖主义活动依然猖獗,恐怖主义蔓延的势头没被完全遏制,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还远未被清除,恐怖与反恐的斗争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滕建群说。

“东突”危害波及国外

  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同样遭受恐怖主义的危害,并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实质上,“东突”恐怖组织与国际上其他恐怖组织一样,只要他们认为谁阻碍了他们的“恐怖理想”,他们就针对谁进行恐怖活动。这种恐怖活动针对的目标实际上是不分国籍、民族、宗教、种族等因素的。因此,“东突”恐怖组织既是国际恐怖势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对整个国际社会构成了十分严重的危害与威胁。

  一方面,“东突”与国际恐怖势力密切相联,在勾结中相互支持。如“9·11”前,“东突”恐怖分子在阿富汗恐怖训练营接受训练,并在那里建立自己的训练营地,同时得到以“基地”为核心的国际恐怖势力包括资金、武器弹药等多种资助。“9·11”后,“东突”仍与这一类国际恐怖势力保持联系。

  另一方面,从“东突”本身的各种行为上,也可以看出这个特征:一是“东突”的恐怖危害不仅仅威胁到中国,而且也威胁世界其他国家。据公安部公布的数字,仅1990-2001年,境内外“东突”恐怖势力就在我国新疆制造了至少200多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各民族群众、基层干部、宗教人士等162人丧生,440多人受伤。“东突”还在国外直接参与车臣与阿富汗的暴力恐怖活动,俄罗斯与美国分别在车臣和阿富汗抓获到“东突”分子。此外,“东突”组织在境外一些国家进行了既针对中国国家利益,也针对所在国的暴力恐怖活动。中国在土耳其使馆曾遭到炸弹袭击;中国官员在吉尔吉斯斯坦遭到袭击,导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今年3月27日,“东突”还在吉尔吉斯斯坦制造21人死亡的重大恐怖事件。此外,“东突”也与当地其他一些恐怖组织如“乌伊运”等相互勾结。二是从“东突”组织的结构、分工和行为方式看,与其他国际恐怖势力完全相同。恐怖事件只是恐怖主义的一个最极端的环节,除此以外,他们还有宣传、募资、招募、通信联络等或明或暗的活动。“东突”组织实际上已完全形成了这样一整套的恐怖活动架构。

  “东突”恐怖组织既是国际恐怖势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对整个国际社会构成了十分严重的危害与威胁。

  “不对称”袭击制造恐怖气氛

  首先,当前“东突”恐怖活动虽然十分突出,但“东突”恐怖组织只是由一小撮极端的分裂主义分子所组成。虽然他们不断变换名称,借助一些舆论来宣扬自己,但这都改变不了他们处于一种极端少数的这样一种状态。其次,正因为恐怖分子只是极少数的一些人,所以他们就要进行各种恐怖活动来进行“宣传”,大造“声势”,借此“扩大影响”。他们正是用无辜百姓的鲜血染亮了他们的恐怖“旗帜”,并得到其他国际恐怖势力的支持与援助。再次,他们人员虽少,但往往目标都是对准手无寸铁的无辜百姓。恐怖主义是一种“以小博大”的“极端不对称的暴力活动”。这种“极端不对称”不是军事作战的不对称,而是恐怖分子有预谋地针对非战斗目标袭击的不对称。恐怖分子通过这种恐怖活动就是要制造恐怖气氛,影响民众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进而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因此可以说,恐怖分子人员虽少,但危害十分巨大,不可放松警惕。

  这种“极端不对称”不是军事作战的不对称,而是恐怖分子有预谋地针对非战斗目标袭击的不对称。恐怖分子通过这种恐怖活动就是要制造恐怖气氛,影响民众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进而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假借“民族”“宗教”外衣

  如同其他国际恐怖势力一样,很多恐怖组织也往往披上一些貌似“正义”的掩护外衣。“东突”就把分裂活动冠名为“争取民族解放”;把一些宗教矛盾大写为“宗教压迫”;把极端民族主义谎称为“争取民族独立”。以此,蛊惑、煽动、吸收了一些人。这种“民族”“宗教”外衣也迎合了某些别有用心“第三势力”的需要。今年10月29日第58届联大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和文化)讨论种族主义和民族自决权问题时,中国代表谢波华就指出,根据联大第1514号决议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自决权适用于外国侵略和占领下的人民,它不能被曲解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肢解或侵犯主权国家的领土和政治统一。

  虽然面临着如“东突”这样恐怖主义的威胁,但中国内地与新疆的总体的稳定形势并没有改变。

  “东突”恐怖组织在国际社会的严厉打击下,仍在不断变换手法,伺机从事恐怖活动。由于这些组织和国际恐怖势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资金、武器弹药、人员招募等多个方面得到支持。因而他们还将在一个时期内长期存在。

  还应当高度警惕的是,其他国际恐怖势力也可能向我国境内渗透。这些恐怖分子有可能在我境内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并针对第三国利益发动恐怖攻击。特别是要防止国内一些社会问题与矛盾的激化,导致一些人模仿国际恐怖主义进行暴力恐怖活动。

  打击恐怖需国际合作

  “9·11”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一系列反恐决议,要求所有国家采取具体步骤严厉打击恐怖主义。

  打击恐怖主义不仅要求各国加强各种反恐措施,而且也要求各国加强国际反恐斗争合作。这是由恐怖主义活动的特点规律所决定的。综观包括“东突”在内的国际恐怖组织,其跨国活动与“一地策划,异地实施”,以及作案后逃往他国等,是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因此,国际社会提高对恐怖主义危害及威胁认识的共识,有助于遏制及限制恐怖活动的空间。从当前国际反恐合作上来看,不仅抓获或击毙了许多恐怖分子,而且也挫败了许多恐怖袭击阴谋。根据各国公布的情况,今年1-11月,在世界范围内挫败恐怖袭击阴谋高达63起。这种合作既包括如今年“上海合作组织”进行的反恐联合军事演习,也包括情报合作,以使国际社会能够更多地挫败恐怖袭击阴谋;更包括司法合作,使得恐怖分子无处藏身;还包括反洗钱合作,切断恐怖主义的资金链;如此等等。离开了国际反恐合作,将难以有效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

  综观包括“东突”在内的国际恐怖组织,其跨国活动与“一地策划,异地实施”,以及作案后逃往他国等,是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恐怖主义的许多活动越来越多地与次国家主体的非法活动相联系,这要求各国在反恐斗争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并把反恐与打击各类有组织犯罪以及腐败等斗争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恐怖主义,不断缩小恐怖分子的活动空间与能力。

 
 

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问题的主要理论分歧

  2001年美国“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形成了人人喊打的合作反 恐局面,大力加强了反恐怖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但实际上,国际上对恐怖主义问题 的认识并不一致,分歧明显存在。这种认识分歧有的表现在不同国家之间,有的表现在 同一国家的不同政要之间,有的表现在不同学者之间。由于恐怖主义实质上是一个政治 和社会问题,人们所处的立场不同,看法也很难一致,有的分歧甚至是根本对立的,很 难从根本上解决。(注: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4 73~476,493~503)因此,国际反恐合作仍然存在不少实质性的困难,特别是在牵涉到 国家利益的关键问题时,开展相关领域的反恐国际合作往往相当困难。下面简要分析国 际社会关于恐怖主义问题的主要认识分歧。
  一、关于恐怖主义的判定
  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但是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于什么是恐怖主义,一 直都没有达成共识。大体来看,分歧至少表现在以下八个大的方面:
  第一,关于反政府的暴力活动。西方社会大多将一切反政府的暴力活动都纳入恐怖主 义范畴,多数英语词典将恐怖主义定义为一种有政治目的的非法暴力活动,从而混淆了 革命与恐怖主义的界限,常常将几乎所有的革命暴力都纳入恐怖主义范畴。
  第二,关于被占领土上的人民反抗外来侵略的暴力活动。西方社会大多将被占领土上 人民的反抗性暴力活动都纳入恐怖主义范畴,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此往往持不同看法: 有的强调被占领土上的人民有权采取一切自卫措施(包括暴力手段)进行反抗;有的则强 调只有针对无辜平民目标的暴力攻击活动才可划入恐怖主义范畴,而针对军人、政治官 员等目标的暴力攻击活动不应属于恐怖主义活动。这种分歧在当今世界的现实表现之一 是,对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激进分子针对以色列目标的自杀式爆炸活动是 否应纳入恐怖主人活动范畴,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一切自杀式爆炸活动都是恐怖 主义活动,有的认为反抗外来侵略的一切暴力活动不应视为恐怖主义,有的则认为只有 针对以色列无辜平民目标的自杀式爆炸活动才可以纳入恐怖主义范畴,而针对以色列官 员、警察和军人的自杀式爆炸活动不属于恐怖主义。
  第三,关于恐怖主义与游击战、战争的区别。西方不少政要和学者往往将游击战纳入 恐怖主义范畴,甚至将不少发展中国家争取民族独立、反对腐朽政权统治的游击战都当 作恐怖主义活动来处理。有的则将一切反政府的战争都纳入恐怖主义活动范畴。这些观 点显然难以得到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认同。
  第四,关于打击哪些目标属于恐怖主义活动。有的意见认为,只有针对无辜平民目标 的暴力活动才属于恐怖主义,而针对政府目标、军事目标的暴力活动不属于恐怖主义。 有的认为对于处在非战争状态下的军事目标的打击也应划入恐怖主义范畴,而有的则认 为不应纳入恐怖主义范畴。对于“9·11”恐怖事件,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完全一致,如 有的认为攻击世界贸易中心大楼是恐怖主义活动,而攻击美国防部五角大楼不属于恐怖 主义活动。
  第五,关于暴力威胁是否可纳入恐怖主义范畴。有的认为只有实施了暴力活动,才可 以划入恐怖主义活动;而有的认为虽然尚未实施实际的暴力活动,但以暴力相威胁的, 也应属于恐怖主义。
  第六,关于恐怖主义是否是有组织的活动。有的认为恐怖主义必须是有组织的活动, 只有恐怖组织的暴力活动才能纳入恐怖主义活动范畴,而个人的暴力活动不应纳入恐怖 主义活动范畴。有的则认为,只要实施了有关的暴力活动,危害了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 (如爆炸公共建筑物),不管其是有组织的行为,还是纯粹的个人行为,都应纳入恐怖主 义范畴。
  第七,关于是否将恐怖主义界定为弱者对抗强者的武器。西方国家往往将恐怖主义仅 仅界定为弱者对抗强者的武器,从而在国际政治中总是把国际恐怖主义等同于弱小国家 或势力针对西方大国或强国的恐怖主义;而把强国针对弱国或小国的暴力攻击活动(如 暗杀、轰炸民用目标)仅仅视为一种报复性行动或军事打击行动而排除在恐怖主义范畴 之外。(注:胡联合.第三只眼看恐怖主义.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18~19)弱小 国家当然不可能赞同这样的双重标准。
  第八,关于恐怖主义是否必须有政治目的。有的认为恐怖主义必须有政治目的,否则 不能成其为恐怖主义;有的则认为不管是否有政治目的,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暴 力活动,就是恐怖主义活动。
  二、关于恐怖组织的认定
  由于国际社会对于恐怖主义的判定存在分歧,因此在恐怖组织的认定上也必然存在相 应的分歧。特别是由于政治立场不同,一个国家在恐怖组织的认定上,必然以维护本国 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包括作为其核心的社会政治制度)为标准,因此对某一组织是否是 恐怖组织,不同的国家难免会有不同的看法。搞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国家往往将反对 其侵略的武装抵抗组织一律当作恐怖组织对待。例如,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相当长时 期内,以色列和西方社会都将阿拉法特领导的“法塔赫”和巴解组织当作恐怖组织对待 ,并且不愿意同其接触。80年代末,美国才解除了同巴解组织接触的禁令。又如,长期 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将反对其统治的革命组织都当作恐怖组织来对待。从总体上看 ,国际社会在恐怖组织认定上的分歧如下:
  第一,分歧首先突出地表现在政治倾向性和双重标准上。不少西方国家长期以来总是 搞双重标准,实行“一个国家的恐怖分子是另一个国家的自由战士”的做法,以西方意 识形态与国家利益划线,在严厉谴责与打击本国、本阵营的恐怖主义和国外反西方的国 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同时,却不把非西方阵营和非亲西方阵营的反政府恐怖暴力活动当作 恐怖主义活动来对待,而是当作所谓的“反对独裁统治”或“争取民族自决权”的活动 来对待,从而加剧了当代世界恐怖主义的泛滥。这种情况在对待民族分离主义恐怖组织 方面表现得比较突出。
  第二,对某一组织成员的恐怖暴力活动是否具有代表性,存在意见分歧。很多意见认 为,只要是实施了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就是恐怖组织,而不管其活动是组织的整体行 为还是组织内个别成员的行为,也不管该组织的政治取向是搞暴力恐怖的,还是所谓的 和平派;但也有一些人认为,在认定恐怖组织时,应该区别该组织的主流是主张搞暴力 恐怖活动的还是不主张搞暴力恐怖活动的,某一具体的恐怖活动是该组织的代表性的行 为(领导决定实施的),还是非代表性的个别成员的行为。如果只是非代表性的行为,哪 怕已经实施了一些恐怖活动,也不应就此将该组织划为恐怖组织。
  第三,确定恐怖组织,是不是需要其已经实施了恐怖主义活动这个要素。有的意见认 为只有某一组织实施了具体的恐怖主义活动,才能将其定为恐怖组织;而有的认为,只 要该组织章程中宣扬以恐怖暴力活动为手段,并阴谋策划实施恐怖主义活动,不管是否 已经实施了恐怖主义活动,均可将其定为恐怖组织。
  第四,对所谓的“激进派”(“暴力派”)和“温和派”(“和平派”)组织要不要有所 区别,是否一起划为恐怖组织。有的认为,恐怖组织为了实现其政治或社会目的,往往 都有意识地在内部分所谓的“激进派”和“温和派”,两派势力实际上暗中相互利用, 通过不同方法向政府施加压力,以迫使政府让步。事实上,“温和派”总是声称除非答 应他们的要求,否则他们不可能阻止“激进派”用暴力手段来实现其政治目标。因此, 对于这种“激进派”和“温和派”,只要他们的本质是一样的,实际中是相互勾结的, 那么就应将其一起划入恐怖组织范畴,而不能只将“激进派”划入,而把“温和派”排 除在外,以防其利用“温和派”的假面孔逃避打击或发展壮大。但也有的人认为,对两 者应该区别对待,“温和派”只要还没有实施恐怖活动,就不应划入恐怖组织范畴。如 果把没有从事恐怖活动的“温和派”反政府组织都划入恐怖组织范畴,会导致政府借打 击恐怖主义之机压制民主、压制政治与言论自由。
  第五,支持或庇护恐怖主义的组织是否应划入恐怖组织。美国方面曾指出:谁支持恐 怖主义,谁就是恐怖主义;谁庇护恐怖主义,谁就是恐怖主义。但不少人对美国的这一 观点存在不同看法,认为这扩大了恐怖主义和恐怖组织的范畴,因为支持或庇护恐怖主 义,并不等于恐怖主义;支持或庇护恐怖组织,并不等于就是恐怖组织。
  三、关于恐怖主义滋生的原因
  对于恐怖主义滋生的原因,人们的认识也存在不少分歧。大体而言,主要的认识分歧 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是否是国际恐怖主义滋生的重要原因。广大发展中国家大 多认为,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是国际恐怖主义滋生的重要原因;而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 则不以为然,他们认为少数“无赖国家”和极端势力对美国和西方式的“民主和自由的 政治制度、文明和生活方式”的反对与仇视,才是国际恐怖主义的内在原因,因此,只 要美国和西方式的民主和自由的政治制度、文明和生活方式存在一天,只要“无赖国家 ”和极端势力还没有被彻底消灭,国际恐怖主义就不可能被消除。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 始终把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源推到伊朗、伊拉克、利比亚、叙利亚、苏丹、朝鲜、古巴等 少数几个他们认定的所谓“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的国家”和伊斯兰极端势力身上。
  第二,宗教与恐怖主义是否存在关联性。有的认为(特别是西方不少政要和学者),宗 教是滋生恐怖主义的温床,戴维·拉波波特等人甚至指出:直到19世纪民族主义、无政 府主义和其他意识形态产生为止,“宗教为恐怖主义提供了唯一的可以接受的正当辩护 ”。还有人把伊斯兰教与恐怖主义混同,认为伊斯兰教是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认为在 当代世界,各种形式的宗教走向极端主义时,就更容易直接滋生恐怖主义。但是,相反 的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的宗教都是主张和平的,伊斯兰教是爱好和平的宗教,坚决反 对把宗教与恐怖主义联系在一起,宗教极端主义已经超出宗教的范畴,宗教极端主义恐 怖主义活动只是利用宗教或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与宗教无关。与此相关 的一个分歧是,是否存在“邪教”恐怖主义的问题。因为有的意见认为新兴宗教(如膜 拜团体)不是宗教,他们进行的恐怖主义活动不能说是宗教因素引起的恐怖主义,而只 能说是邪教恐怖主义;但也有意见认为,新兴宗教也是一种宗教(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 在东京地铁毒气事件之前有宗教法人资格),任何人有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宗教的“神 ”的自由,而不论其是传统宗教还是新兴宗教,至于他们后来走向恐怖主义,自然应依 法打击,但也不必再因此生出一个邪教的概念来(他们认为邪教是一个政治概念,带有 明显的价值判断色彩)。这种意见认为宗教自由不等于可以违背法律,任何宗教和宗教 信徒都不得从事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和国家利益 的行为,否则,不管他是什么人、哪种宗教,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简言之,任何人有 信仰包括新兴宗教在内的各种宗教的自由,但决没有因此而违背法律的自由;至于惩处 其违法犯罪行为,则无须否定其新兴宗教身份的性质。正如(西方)“结社自由”意味着 可以“自由”组建工会与政党,但任何工会与政党都不得违反法律、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尤其不得从事颠覆现政权的行为,否则,必将得到法律 的惩处。但无须否定其是工会或政党的身份性质。总体来看,西方国家不少政要与学者 往往将恐怖主义与伊斯兰教联系在一起,而伊斯兰国家则坚决反对任何将伊斯兰教与恐 怖主义联系在一起的观点与做法。
  第三,恐怖主义是否是文明的冲突所引起的。西方有的人认为,西方文明与伊斯兰文 明的冲突是当代国际恐怖主义滋生的重要根源,从而在实质上把恐怖主义归因于伊斯兰 文明的反西方文明性质。而与此相对立的观点,则反对把恐怖主义与伊斯兰文明联系在 一起,不赞成将恐怖主义归因于文明的冲突,而强调现实世界的不公平的政治经济因素 是恐怖主义滋生的重要原因。
  第四,贫穷、南北经济矛盾与恐怖主义的关系。比较普遍的意见认为,贫穷是恐怖主 义滋生的经济根源,南北经济矛盾的不断扩大是国际恐怖主义滋生的重要经济根源。但 是,也有的人认为,恐怖主义是政治问题,它滋生的原因只能从政治、意识形态或文化 因素中去寻找,而不能用经济决定论,企图从贫穷、南北经济矛盾等经济因素中去寻找 原因。简言之,贫穷、南北经济矛盾与恐怖主义之间并不存在相关关系。因为贫穷的人 到处都是,而走上恐怖主义道路的人只是极少数,而且未必都是最贫穷者。事实上当代 不少恐怖分子都出身中产阶级家庭,有的甚至是大学生。
  第五,新闻传媒与恐怖主义的关系。有的意见认为,新闻传媒是恐怖主义的“氧气” ,新闻传媒的宣传报道构成了恐怖主义的最核心要素,甚至宣称“新闻传媒不在那里报 道恐怖分子的行动,阐述他们的政治与社会意义(以及激励他们的动机等等),恐怖主义 本身将不复存在。(注:胡联合.第三只眼看恐怖主义.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1 25~148)”但不少人认为,对新闻传媒消极作用的评价要客观,虽然它的宣传报道存在 传染效应,可能引发新的恐怖主义活动,但是决不能说没有新闻传媒的宣传报道,恐怖 主义就不复存在。因为只要恐怖主义有其滋生的根源,恐怖主义就必然存在。
  四、关于恐怖主义的危害
  关于恐怖主义的危害,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大的方面:
  第一,恐怖主义危害的严重程度。美国等国的不少政要和学者不但认为恐怖主义是对 美国国家安全的最大威胁,而且认为是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最大威胁。“9·11”事件 后,这种看法也成为了美国政府的基本看法。而另一种更为普遍的意见是,一方面应承 认恐怖主义确实是危害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威胁,是一大国际公害;但另一方面,也 应认识到不应过分夸大恐怖主义的危害,从本质上说,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南北经济 矛盾的日益扩大才是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最大威胁与主要障碍。
  第二,恐怖主义危害的主要来源。有的认为恐怖主义危害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少数国家 对恐怖主义的支持与庇护;有的认为非国家行为主体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分子组成 的恐怖组织(如类似本·拉登的“基地”组织)已成为恐怖主义危害的主要来源;有的认 为民族分离主义仍是恐怖主义危害的主要来源,而宗教极端主义、国际势力的支持只是 民族分离主义恐怖主义利用的工具或借重的外部因素。
  五、关于反恐怖的对策
  国际社会虽然一致反对恐怖主义,但是对于如何开展反恐怖斗争、赢得反恐怖斗争的 彻底胜利,却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有的分歧仍然很难调和。大体而言,在反恐怖对策 上的分歧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军事手段在反恐怖中的地位与作用。有的意见认为,恐怖主义主要是一个犯罪 问题,因此反恐怖主要是警察机关的事,军队一般不应介入,即使情况严重到军队必须 介入,也必须明确军队只是辅助作用。但也有的意见认为,在恐怖主义作为一种打击对 方的不对称战略的当今时代,恐怖主义已越来越滥杀无辜,危害越发严重,有时超过一 般性的常规战争,恐怖主义已不再只是一般性的犯罪问题,而是越来越上升为一种弱者 打击强者的军事战略问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军队在反恐怖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在摧 毁恐怖组织基地和反恐怖战争中,军队甚至处于决定性的关键地位,其作用甚至是主导 性的。对于打击国家支持型恐怖主义,军队的地位与作用则更为突出。
  第二,在国际关系中使用军事力量打恐是否需经联合国授权。有的意见认为,对于恐 怖组织与恐怖分子的暴力袭击,主权国家有权进行自卫,而无需联合国授权;另一种意 见认为,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特别是对于没有国家背景的恐怖组织与恐怖分子进行 军事打击,应经联合国授权。因为联合国宪章中的国家自卫权只是针对国家行为主体而 言,而不是针对没有国家背景的恐怖分子,如果因此而对恐怖分子所在的国家进行军事 打击,则有悖联合国宪章,因为恐怖分子并不能代表其所在的国家,不能让其所在的国 家承担恐怖袭击的责任。对此种恐怖分子,应通过国家间的反恐协作,依法惩处或进行 引渡;如果上述措施无效,必须使用武力,则应通过联合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与以上问题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怖斗争中的地位,也存在不 同看法。普遍的一种意见认为,在国际反恐怖斗争中,应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主 导与协调作用,推进国际社会在平等、互利、协作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反恐怖合作。但也 有人认为,联合国与安理会只应是推动国际合作的一个协调场合,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怖 斗争中只能起协调作用,而不是主导作用,他们不赞成让联合国与安理会来主导自己国 家在全球范畴内开展反恐怖斗争。因此,一旦联合国与安理会不能支持自己国家的国际 反恐行动,他们认为完全可以单独行动。
  第三,关于反恐战争中恐怖分子的惩处及其待遇问题。有的意见认为,既然是反恐战 争,那么参与其中的恐怖分子应被视为战斗人员,被俘后也应享受战犯待遇,应在军事 法庭中进行惩处。但也有意见认为,恐怖分子是非法战斗人员,可在军事法庭中惩处, 也可在地方法庭中惩处,但无论如何不能享受战犯待遇。
  第四,关于从根源上消除恐怖主义的对策。普遍的一种意见认为,反恐怖重在消除恐 怖主义滋生的根源,而这种根源就在于贪困,愚昧,贫富两极分化,民族不平等与宗教 偏见,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不公平与不合理,如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盛行,南北经济矛 盾的恶化等。因此,反恐怖必须致力于消除贫困,发达国家应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 援助,促进全球的共同发展与繁荣,要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原则的新型国 际安全观,加强不同国家、民族、宗教、文明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建立公正、合理的国 际政治、经济与文化新秩序。但也有意见认为,恐怖主义并不源于贫困,而是源于不民 主;国际恐怖主义不是源于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与南北经济矛盾,不是源于美国的对外 政策,而是源于一些国家和人们对西方民主、自由价值观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仇视。 因此,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应是致力于推进全球社会的西方民主化,用西方的民主、自 由和政治经济制度改造那些非西方国家与社会。
  第五,关于因打击恐怖主义而引起的自由与安全的矛盾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倾向 性不同的分歧意见。有的意见认为,恐怖主义正是想通过恐怖活动来制造恐怖气氛,破 坏文明社会的正常秩序。恐怖活动作为一种不对称的暗中威胁,从根本上说是不可能完 全制止的。因此,对付恐怖主义的最好办法,一方面是要求我们对恐怖主义毫不畏惧, 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决不能让恐怖分子破坏人类社会的民主、自由、文明 的政治制度与社会体制;另一方面要求加强社会的爱国主义和民主、自由、宽容等理性 价值观的培养,筑起防止人们走上恐怖主义道路的思想长城,不要因此而陷入人人自危 、相互猜忌与监视的境地,过多地扩大警察的侦查权,以致使公民的自由与民主权利遭 到不必要的限制与侵蚀。简言之,在自由与安全的矛盾关系中,要更多地向保护公民的 自由与民主权利方面倾斜,或者进一步说,打击恐怖主义要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自由与 民主权利为出发点与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此而可能对公民权利产生的不利影响与 冲击。有的意见认为,应在自由与安全的矛盾关系中,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既保障 安全,又不过多地影响公民的自由与民主权利。但也有的意见认为,自由与安全是一对 客观存在的矛盾,要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平衡办法是非常困难的。在恐怖主义的威胁面 前,人们要保障安全,必须牺牲自己的一些自由权利,扩大警察等强力机关的侦查权是 必须付出的代价,否则我们不可能有效地对付恐怖主义的威胁。在自由与安全之间,安 全是第一位的和基础性的,没有安全就谈不上自由。所以,在因打击恐怖主义而引起的 自由与安全的矛盾关系中,应首先向安全方面倾斜。
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惩治对策

赵秉志 王秀梅

鉴于恐怖主义的严重危害性及其国际化趋势,如何切实有效地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拟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及其法律对策予以简要阐述。

一、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本质

20世纪30年代,首次恐怖主义劫机事件在秘鲁发生,许多无辜者无端被害,当时国际社会始将这种暴行与恐怖主义结合起来。1937年在瑞士日内瓦通过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以下简称《防恐公约》)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但是,随着国际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也从早期的劫持航空器、劫持人质以及单纯利用火器、武器、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等暴力行为方式,发展为现代的利用核材料、生化武器和细菌武器的大规模恐怖袭击,直至出现举世震惊的“9·11”袭击事件。恐怖主义犯罪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现象,使1937年《防恐公约》所界定的恐怖主义犯罪概念已远远不能满足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需要。随后,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和1977年《制止恐怖主义欧洲公约》进一步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如《制止恐怖主义欧洲公约》将恐怖主义犯罪按其外延描述为,非法劫持航空器犯罪、危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严重犯罪、绑架、劫持人质的犯罪、适用炸弹、火箭危及人身的犯罪、以及企图参与或参与从事这些犯罪的共犯,等等。由于各国考虑问题的视角不同,以及各国学者文化、习俗上的差异,因而导致各国学者在恐怖主义犯罪内涵理解上的多重性和差异,但一般认为:恐怖主义行为是以暴力、恐吓等方式通过杀害、绑架、暗杀、强盗和爆炸等手段实施;其行为对象是政府或公民;其行为具有组织性,而且具有某种政治目的。

我们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组织、策划、领导、资助、实施以对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制造社会恐惧气氛的暴力、威胁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暴力、威胁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弹药等具有暴力性质的工具,采取暗杀、劫持、绑架等暴力行为以及威胁的行为;“危险方法”包括使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公共安全”包括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宁、国家安全与发展以及人(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的个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无论是因政治、宗教、社会、经济、民族或种族冲突所引起,恐怖主义的目的都旨在使公众对恐怖主义分子的暴行产生恐慌。

恐怖主义行为的本质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目标的随意性,唯一的方法是暴行;二是结果的无预测性,唯一可预测的结果是在人群中产生直接的极大的恐慌与震撼。正是这种本质决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国际犯罪,而非纯正的政治犯罪。

二、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

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严重威胁与破坏,国际社会已逐步形成打击和惩治恐怖主义罪行的共识,而且大有加强国际合作的趋势。自1994年至2000年的历次联合国大会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宣言和公约,如《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这些国际性文件充分发挥了打击恐怖主义罪行的效能。然而,结合目前恐怖主义活动现象分析,静态的国际性禁止法律规范或宣言只是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先导基础,并不足以建立完整的适用体系;国家之间的动态协作才能真正形成惩治恐怖主义罪行的严密法网。只有将两者紧密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最强有力的惩治与防范措施。

首先,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必须遵循国际法原则。在惩治恐怖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单靠本国力量难以对付日益猖撅的恐怖活动,特别是在查封、冻结和扣押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物资方面必须联合有关国家力量,给予恐怖主义分子或组织严厉的打击。国际合作是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最有效的途径,在众多的国际合作方式中,引渡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应为运用最为普遍、最为有效的法律对策。但应特别注意,在运用法律手段在国际领域内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应严格遵循国际法原则,避免国家间发生不必要的法律冲突,并确定管辖权的优先次序,从而妥善解决国家主权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普遍管辖权之间的关系问题。

其次,要强化国家立法,严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网。1996年公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实施爆炸、纵火或者其他具有造成他人伤亡、巨额财产损失危险或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或影响政权机关通过决定以及为达此目的以实施上述行为相威胁的行为。“9·11事件”后,2001年9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第4385次会议通过1373号决议,呼吁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美国迅速出台了《反恐怖法》,英国也制定了《公共紧急安全法》,其中体现出许多立法与司法方面的重大转变,甚至在此特殊领域突破了法学界一直奉行的“无罪推定”等原则。2001年12月14日英国上议院投票通过了《反恐怖主义犯罪和保安法》紧急法案,该法案明确提出“允许执法部门不经审判即可无限期拘留在英国居住但在外国出生的恐怖活动嫌疑人”。中国刑法不仅专门规定有恐怖主义犯罪,如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还规定有可适用于恐怖罪行的其他条款,如危害航空安全、航海安全、核材料方面的犯罪以及绑架罪(其中包含危及联合国人员)等。在美国遭受“9·11”袭击事件后,中国及时加入了《关于制止恐怖主义分子爆炸的国际公约》,签署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并与有关国家进行反恐磋商和对话。2001年中、俄、哈、吉、塔、乌六国元首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该公约进一步明确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打击,为维护地区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后,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其宗旨就是响应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2001)号决议》的倡导,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从立法上建立严密的法网,加大惩治恐怖主义活动的力度,确保把参与资助、计划、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在国内法律中确定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并确保惩罚充分反映此种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性,从而有效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和平。

最后,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观念。以战争方式惩治恐怖主义只是治标,恐怖主义袭击以及以反恐名义出现的不受制约的军事行动都会给世界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武装镇压并不是国际社会提倡的惩治策略,无论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爆炸、袭击等,还是依靠武力惩治国际恐怖犯罪分子的“战争”,都会与联合国要求每个国家“在处理他们的国际关系中避免威胁或使用武力”的最终目标背道而驰。有效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关键是治本,而治本的关键是逐渐完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国内法律文件和国家之间的充分合作,及时消除导致恐怖主义犯罪产生与蔓延的不公正现象,从根本上杜绝恐怖主义行为的发生与发展,防止或者减少愤怒的情绪和报复的心理,从而减少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宁造成的威胁。

我们认为,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努力,国家立法的规定是进行国际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区域合作和国际社会全方位的协作则会则巩固和加强该基础。各国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应化解矛盾、隔阂,妥善解决对立和对抗,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中文题名 预防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研究      
中文关键词 恐怖主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法律对策  
论文级别 硕士  
学科专业名称 国际法学  
中文摘要 恐怖主义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9.11”事件后, 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性、跨国性、有组织性、活动方式多样性和危害严重性等特征,在制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国际社会的应变措施往往显得滞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对策和非法律性措施也远未达到适应的程度。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也是目前国际刑法学界亟待深入研讨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从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概念界定入手,通过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历史发展、产生根源以及国际社会制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和实践的研究探讨,揭示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和危害, 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对策。 本文共分5章。第1章是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述,主要论述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犯罪构成要件和几种主要的犯罪类型。第2章概括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历史发展及当代特征,深入分析了恐怖主义问题产生和发展的社会根源。第3章至第5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其中第3章从国际社会、各国国内两个层面,分别研究考察了制止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与实践:第4章重点论述了加强国际社会惩治恐怖犯罪应采取的法律对策;第5章在分析我国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国际恐怖主义(一)

[日期: 2005/04/23] 来源:   作者: 共同愿望 [字体:大 中 小]

国际恐怖主义作为一种国际罪行,同地区冲突、核扩散和毒品走私一起被人们成为“橄榄枝下的罪恶”。而其破坏性更甚于其他国际犯罪,它的泛滥成了日益增长的全球性危机和地区性威胁的主要源头,对国际秩序乃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国际恐怖主义首要威胁和破坏的便是国际法上的尊重人权原则。应该说,从“二战”以来,人权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应促进人权的普遍尊重与遵守,会员国承诺同联合国合作,以达成人权方面的目标。联合国并为此设立了人权委员会。目前,联合国通过和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其他法律文件已达到近百件,其内容涉及到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人类社会由人组成,社会进步由人推动,所以人历来都是第一位的。而恐怖主义肆无忌惮破坏的正是人类人权的各个方面。国际恐怖主义的一大特点是滥杀无辜,即其袭击对象的不确定性。人权中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存权,可在恐怖主义活动中,根本无视个体生命的尊严与价值。事实上,在大多数的恐怖主义事件中,受袭的都是普通民众。不单如此,有组织的恐怖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预测性,该特点扩大了恐怖主义暴力的效果。所以说,恐怖主义的目的不光是恐吓和杀害不确定的民众;尽管未曾侵害其他普通民众的生命,但要剥夺的恰恰是他们视如生命一般宝贵的安全感。国际恐怖主义挑战的是全人类,报复的是无辜的平民,使其造成的伤亡和心理恐惧在全球不断蔓延。

其次,国际恐怖主义极大地戕害了国际和平。冷战结束后,西方一些国际问题学者认为“恐怖主义正在成为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早期大规模战争的替代品”,是危害当代国际安全与世界和平的主要威胁力量。可以认为,这一预言已然成为现实,21世纪的第一场战争就由美国以反恐怖主义的名义向阿富汗塔利班展开。恐怖主义明目张胆地挑起国家、民族和宗教间的敌意与争端,不断制造破坏承诺与和谈的恐怖事件,而所采取的暴力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往往会成为国际事变的导火线或催化剂。例如,巴以和谈迟迟走不出僵局,不能不说与连绵不断的恐怖主义事件有很大关系。

再次,国际恐怖主义分子往往自称其行为是一种弱者对付强者的“新型战争”,但这种所谓“战争”完全无视国际法上的任何规则和道义。在国际法上,虽然交战国之间的和平关系由于战争爆发而终止,然而它们之间仍然有某些相互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意味着即使是交战期间,交战国仍需遵守国际法的某些规则。虽然国际恐怖主义分子与其“敌人”的“战争”并不能等同于国家之间的冲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国际上的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因为这一法律体现了人类社会最基础的道义与理性,是人类脱离野蛮与兽性的底线。但国际恐怖主义完全脱离了任何规则的制约,其歇斯底里的疯狂与冷酷让人不寒而栗。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基本特征是不宣而战。何时、何地会发生恐怖活动?如何进行?目标是谁?所有这些问题在恐怖事件发生之前对于受害国及受害民众来说都是未知数。似乎他们只有“坐以待毙”的权利。更为甚者,即使是战争法,也要求尽量减低战争的残酷性,对于敌人也不应施加与作战目的不成比例的伤害,或者说不应施加不必要的伤害。此中包括对平民和受难者的保护以及限制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使用的工具和作战方法。而国际恐怖主义却恰恰是以破坏的最大化为追求的目标,其近年来实施恐怖的手段日益残忍,往往倾向于危害巨大的生化武器等。如:1995年奥姆真理教在日本东京地铁施放“沙林”毒气,造成12人死亡、5000多人中毒受伤;199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一架波音客机在苏克兰的小镇洛克比上空被引爆,这场空难致使30多个国家270人丧生;美国“9.11”事件中人员伤亡惨重,而且后来不断有人接到含炭疽杆菌这种生物病毒的邮件,造成了广大民众的极大恐慌。这些在战争法范围内事实上都应属于禁止的行为,可却是国际恐怖主义分子追求采取的手段,可以想象,如果可以,他们一定乐意炸毁整个地球。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恐怖主义不但彻头彻尾地违背了国际法,也完完全全背弃了人类基本的法理精神,是对人类理性、良知和基本道德的彻底践踏,其理论和行为完全超过了人类所能承受的限度。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宣战,是人类为保持安宁、和平、正义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当悲剧一次次地发生,当国际恐怖主义一次次地击痛我们的心灵,当数次打击后恐怖主义的暗流仍在世界的各个角落潜涌,我们愤慨、痛恨、无奈、伤心,但是否应该更理性地、历史地思考这一极端行为形成的深层根源,以真正杜绝国际恐怖主义的孳生?

在任何疯狂的举动背后必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国际恐怖主义的产生和繁殖不可否认存在诸多原因,但仔细推敲起来,它与国际法的不合理、不够完善和被忽视与践踏不无相关。历史地考察,国际恐怖主义往往伴随着一定政治诉求,而其在相当程度上也折射了国际秩序的不合理。恐怖主义行为历来是政治斗争的极端手段,从18世纪开始,它成为了被压迫国家和民族谋求权利与独立的手段。1881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的遇刺和1914年奥匈帝国斐迪南大公的遇刺,带来了革命与战争,深刻地说明了其时国际政治秩序的不合理。这种不合理,一方面表现为大国瓜分国际权力、主持制定对其有利的国际法则;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大国依仗其实力,肆意破坏既存合理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当面临不公和欺压时,弱小一方可能采取多种反抗形式,而铤而走险、以暴易暴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罢了。

“二战”以后,殖民主义迟迟不愿退出历史舞台,发达国家继续其对第三世界的统治和盘剥,由此引起了广泛的独立斗争。国际恐怖主义也正是在这一段时间兴起,到20世纪60年代末完成。在此期间,在殖民地、附属国或刚独立的民族国家,恐怖事件明显增多,手段日趋多样,劫机、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都有,袭击目标和活动范围已经超出国界,越来越具有国际性,逐渐形成了国际恐怖活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恐怖活动有了明显的变化,老的恐怖组织开始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组织开始出现。恐怖主义行为更具隐蔽性和杀伤性,事件发生后,再也没有人像过去那样站出来声称对事件负责。这是20世纪90年代后国际恐怖主义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因为恐怖主义分子们发现保持神秘也是一种武器,其恐怖作用高于以往的声张。像美国驻东非使馆在1998年8月17日被炸,至今还没有人声称对其负责;而本·拉登也从未正式承认其策划了“9.11”事件。另外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是,美国越来越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攻击的目标。据统计,整个20世纪90年代,将近40%的恐怖活动是针对美国和美国人的。多数为攻击美国驻世界各地的军事基地和设施、攻击美驻外官方机构、美在各国的民间企业等。直至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的疯狂袭击。

究其原因,国际恐怖主义与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国际恐怖主义分子是附着在霸权主义上的寄生虫。霸权主义的存在及其推行为国际恐怖主义的滋生和发展准备了所有必要的条件。时至今日,我们可以说,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仍未得以真正建立,发达大国极力将有利于其扩张的政策与规则推至全球,不愿从发展中国家角度着想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乃至在环保、核不扩散、反地雷等领域悍然不接受或破坏国际规则,更有甚者,以所谓“人权”为借口,欺凌、打压他国。我们出于对恐怖主义的痛恨而往往忽视了其背后的政治目的,正是因为霸权主义无视或违背国际法,横行霸道,导致了不满、怨恨、忌妒的蔓延,引来了国际恐怖主义更大的对规则的曲解和破坏。

霸权主义本身并不反对恐怖主义,有时还为了实现其政治目的而或明或暗地支持恐怖主义。众所周知,世界头号恐怖主义分子本·拉登便是由美国中情局培训出来,而对于包庇、纵容国际恐怖主义的塔利班,美国多年来也倾向于采取扶植的态度。只是当恐怖主义发展过快,以致“倒打一耙”时,才如梦方醒。

只要霸权主义存在,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没有建立,国际恐怖主义就不会灭绝。霸权主义越膨胀,国际恐怖主义就会越猖獗。不能指望以霸权主义来反对恐怖主义;而如果借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来推行霸权主义,则将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更大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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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02 09:05